民盟巴中 日期:2021-05-12 09:39 阅读量:825
郭红梅(四川省政协常委、民盟省委直属巴中总支主委、巴中市政协副主席)、邓思(民盟省委直属巴中总支办公室干部)反映,市场主体退出不畅会降低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扰乱市场公平竟争机制,增加社会治理成本,影响经济结构的重整与优化、经济活力的激发与延续。因此,迫切需要利用非破产退出(即自行清算)机制,弥补破产退出机制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但通过调研发现,以川东北某市房地产“烂尾楼”为例,当前市场主体非破产退出还需进一步完善,“烂尾楼”不仅浪费城市土地资源,占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也极大的消耗了各级政府的人力、财力,更是直接影响到众多购房业主的切身利益,对地方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威胁。针对“烂尾楼”问题,法定的处置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民事执行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其中破产重整是对“烂尾楼”项目解决最彻底、最公平的共赢方式。其不仅更有利于保护众多债权人利益,能帮助债务人获得新生,更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有利于城市经济恢复健康、社会秩序实现稳定。在当前的经济新常态下,按照《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在实际推进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中存在对非破产退出认识不足、非破产退出路径存在法律障碍、非破产退出机制缺乏保障支持等瓶颈,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各界对非破产退出的作用认识不足、关注度不够,市场主体对在什么情形下退出、如何通过非破产方式退出认识不清。二是由于专业性很强,市场主体自行清算权债务别与审计核查难,需要专业力量辅助。三是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司自行清算的规定不具体。四是市场主体自行清算遇出机制缺乏政策保障,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五是危困企业常态化法律服务的经费没有纳入政府法律援助范围。六是自行清算报酬落实存在短板,导致法律服务机构主动参与企业退出的积极性不高。七是市场退出专业法治力量相对薄弱,不能满足市场退出的法律服务需求。着力完善市场主体非破产退出机制改革,构建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一流营商环境,为此建议:
一是关口前移强化政府统筹。树立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与开放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样重要的理念,重点关注和解决市场主体退出所面临的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政策制度保障难题,完善危困企业法治预警机制,将加强企业风险智能监测预警纳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对有可能挽救的企业,采取和
解、重整等方式使企业重建再生,对无挽可能的企业及时启动退出机制。
二是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支撑。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搭建由发改牵头,法院、司法、财政审计、税务、市场监管、人社、自然资源、经信、国资、公安、金融、银监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探索形成非破产退出的具体操作办法和配套机制。出台政策固化“律师+公证+审计(会计)”三位一体的法律服务体系介入企业自行清算退出程序,建议以政府和法院为主体,出台一些指导意见或更高层面立法解决。
三是强化完善市场主体非破产退出机制改革要素保障。出合政策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市场退出,研发相关法律服务产品,强化专业法律实务培训,储备专门法治人才,构建市场退出专业法律服务产业链。建立自行清算与破产费用的衔接机制。增设危困企业法律援助经费,将危困企业法治体检纳入财政经费保障,建立社会化资金筹措机制,为危困企业获得法律帮助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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