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确保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管理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责分工)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统筹安排、指导监督。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综合管理工作,对街道(乡镇)开展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街道(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社区(村)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低保资格条件)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保标准,且符合本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纳入低保范围。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须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前款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财产状况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低保范围。
第五条 (直接纳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1.低收入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2.符合本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第六条 (特殊对象)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及宽释特赦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参照本市低保标准给予保障。
前款所述的特殊救济对象的身份认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急之用的人均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5倍且实物财产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可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须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收入、财产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可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
第八条 (限制重复救助)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地区获得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不再享受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
第九条 (限制情形)下列情形不纳入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
(一)非北京市户籍学生,因就学迁入在京学校集体户口的;
(二)采取规避法律法规隐瞒经济来源行为的;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家庭成员)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不计入家庭成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五)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具体认定条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三条 (如何申请)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书面或线上提出申请,也可向居住地街道(乡镇)提交申请材料,该街道(乡镇)应及时将全部材料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转介至户籍地街道(乡镇)。履行申请程序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或他人代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 (人户分离家庭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则申请:
(一)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的,向户籍地街道(乡镇)申请;
(二)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地街道(乡镇)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人数相同的,可向任一户籍地街道(乡镇)申请;
(三)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相同的,向居住地街道(乡镇)申请。
第十五条 (可迁移公共户籍申请)属于可迁移的“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的家庭或个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单独申请)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离婚或丧偶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应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承诺及授权书》(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二)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获得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成员义务)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