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虽然已推行网络实名制,但目前仍是有限实名制。拥有自媒体虚拟人格的实际控制人,存在以非真实身份拥有自媒体虚拟人格的可能性。当自媒体虚拟人格侵犯他人的人格权时,被侵权人权利保护有诸多难点
传统传播学领域普遍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它针对大数量的、不特定受众;消息是公开传播的;在时间上满足同时到达的要件;传播者往往是某个复合组织;该组织能够通过现代技术完成大量的复制工作。
在新技术环境下,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的流行,意味着准大众传播模式的出现。与传统的大众传播模式比较,准大众传播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出现了法律上的虚拟人格;传播模式能满足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公开传播的特性;传播内容兼具私密性和公开性,传播者包含个人,个人同样能够通过现代技术的使用完成大量的复制工作和达到迅速传播的目的。
准大众传播环境下
人格权侵权与保护
自媒体环境下,侵害人格权事实主要是指侵害人格利益的无形损害,如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受到侵害,法人及非法人团体的名称权、信用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等。
自媒体环境下的人格权侵权与保护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虚拟人格后的主体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另一方面是虚拟人格所实施的侵犯各种人格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与承担问题。
在思考第一方面问题时,核心是隐私权。公众担心自媒体主体在提供实名信息的过程中,存在隐私信息被非法使用的情形。当下,滥用、盗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切身利益造成了多重危害。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基本的隐私权保护体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为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第66条、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