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民反诈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依法办案,全力追赃挽损,参与行业治理,各方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持续宣传教育、震慑犯罪分子和统一裁判尺度,市高法院从近几年全市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中挑选出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现予发布。
万某某诈骗案关键词
九价疫苗虚假宣传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九价疫苗预约信息等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许某、谢某某等24人共计129514.75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以虚假预约九价疫苗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万某某抓住广大女性关心自身身体健康的心理,利用市面上九价疫苗的稀缺性,在微信朋友圈虚假宣传自己有途径预约九价疫苗,致使24名被害人上当受骗。人民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九价疫苗等市面稀缺商品,应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了解和咨询,不能轻信陌生人的推销、宣传,付款前最好与身边有经验的人沟通,多听取他人意见,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陷入骗子设好的圈套。
杨某等10人诈骗案关键词
运营网站办理虚假证书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北京国联建信建筑科学研究院(简称“北京建信研究院”),并注册运营“中国建设人才服务信息网”(简称“建信网”)。该网站主页设计与国家政府机构官网高度相似,对外谎称是国家部委行业政策、业务指导网站,还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才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幌子对外虚假宣传。2015年初至2019年11月,杨某、李某某等人对外宣称“建信网”平台可以办理建筑领域各类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有效,可作为持证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凭证。同时承诺证书可在“建信网”长期查询验证,致使被害人误认为证书真实、有效,可以在相关从业领域起到作用。杨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在北京市、河北省、重庆市设立办公地点,先后招募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等人为业务员,通过微信、QQ、58同城、赶集网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以全国各地教育咨询类企业或者职业培训机构为主要目标,发展二级代理,共同开展办证业务,骗取办证费用共计8559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李某某等10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二百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责令各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虚假网站骗取被害人办证费用的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被告人杨某、李某某等人将运营网站包装成与政府机构官网高度相似的网站,对外谎称是国家部委行业政策、业务指导网站,宣称能够办理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有效的建筑领域各类证书,以此骗取办证费用。该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政府机构的形象,部分虚假建筑类证书流入市场还产生了社会管理隐患。人民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办理,不要轻信互联网上花钱买证的各类广告。
周某等3人诈骗案关键词
虚假期货平台犯罪集团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施某某共谋利用不接入真实交易市场的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骗取他人财物。两人共同出资,采取公司化管理模式,以信息咨询公司名义对外实施诈骗。同年12月起,周某、施某某陆续招募并组织赵某、黄某某、张某、高某、陈某某、郑某某、谭某某、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设立多家网络科技公司、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司等,并招募一百余人组建多个业务团队,在重庆市多地租赁办公场所实施诈骗。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向某某共谋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进行广告推广、输送客户资源,约定由周某出资组建公司,由向某某担任公司负责人,招募肖某某、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具体实施。上述人员共同利用互联网架设的以买卖期货为名的虚假网络平台实施诈骗,形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集团通过网络寻找客户,将在互联网上搜索“期货”、“理财”、“投资”等关键词的人员输送给业务团队。业务团队的业务员利用团队提供的“话术”,谎称公司系正规期货公司、有专业分析师指导,以低保证金高杠杆为诱饵获取客户信任,隐瞒资金并未进入真实交易市场的情况,诱使被害人下载APP进入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骗取被害人充值,对美黄金、美原油、恒指、螺纹钢、白糖、沪深300等进行交易。过程中,业务人员采取冒充指导老师或者客户,在微信、朋友圈或者直播间发布虚假盈利截图、编造交易指导建议及虚假交割单、诱劝被害人频繁交易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共计诈骗2500余名被害人63591170.81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施某某、向某某犯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百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