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JDR-2014-00007
沅政发〔20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市直各单位,驻沅单位:
《沅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0日
沅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提倡联合申请(集中居住)。
第五条 增减挂钩原则。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和旧宅基地或本市范围内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新增加的农用地面积、质量挂钩,实行市域范围内建新拆旧的增减挂钩。
第六条 保护耕地原则。农村宅基地禁止使用基本农田。严
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实行先补后占,确保占补平衡。
第七条 分类管理原则。单宗分散的农村宅基地(层数在三层以内,含三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批次审批,集中居住新建农村宅基地依据规范管理原则按项目审批。
第三章 增减挂钩及耕地保护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实行增减挂钩方式审批的,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通过推进空心村治理、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拆旧区)复垦,将周转的指标统筹用于全市范围农民建房。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乡镇当年的实际需求,制定年度拆旧区复垦计划,并提出年度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增减挂钩周转计划和耕地占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到各乡镇用于农村宅基地审批。
第十条 拆旧区土地复垦在每年年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实施计划,所需项目资金从农土资金和开垦费中列支。在确保复垦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复垦经费预算,预算标准为:水田2万元/亩、旱土1.2万元/亩、其他农用地0.8万元/亩。
第十一条 折旧区复垦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确认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时必须做到占补平衡,可通
过增减挂钩复垦耕地的方式直接实现。面积不够的,通过农民自
行复垦或开发零星分散耕地等多种形式落实占补平衡。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集中居住的用地标准,按户均不超过130平方米用地面积,建筑密度35%计算总用地面积,容积率控制在2.2以内。
第十四条 在益沅一级公路沿线、S204线白沙大桥至茅草街大桥段沿线两侧各200米控制范围内申请宅基地,必须在规划的村镇居民点内集中建设,不得分散建设。
第十五条 在乡镇镇区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可引导农民集中建设农民新居。符合条件的参照《沅江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十七条 坚持建新拆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因拆旧建新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原有住房拆除协议,并在新建房屋入住三个月之内自行拆除,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原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退还的宅基地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切实监督旧房拆除到位,逾期未拆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已结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分户条件等其他无宅基地的;
(二)现有住房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建住房的;
(三)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或因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符合户籍管理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举家搬迁落户,且退还了原籍地宅基地的;
(五)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不符合分户条件,却以分户为由申请使用宅基地的;
(三)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其他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用地审批
第二十条 集中居住形式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用地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集中居住书面申请。村(社区)提供集中居住人员名册和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
1.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站对集中居住对象共同审核后确定。每个集中居住小区集中人数原则控制在200人以内,集中居住对象审定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期满无异议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填写《农村宅基地申报表》,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申报(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市国土资源局及时会同市规划局、乡镇人民政府实地踏勘。选址位于城镇规划区内、主要渠道旁、S204线等公路沿线两侧控制范围内的现场踏勘,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规划、住建、水利、公路等部门联合进行。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现场踏勘报告,相关部门出具许可意见,市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初审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农民集中居住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总平面图)。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落实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用地标准等相关用地资料。会审通过后编制农村宅基地报批单,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审批。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批准实施。
(五)开工。项目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沅江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单,核发《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市住建局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现场放线(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建房管理参照《沅江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沅政发〔2013〕11号)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七)验收、备案。项目建成后,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市住建局进行验收备案,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一条 单宗分散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用地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
1.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对用地户申请农村宅基地资格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占用农用地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签字盖章,上报至乡镇国土资源
所和村镇建设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
2.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站派员与村民委员会人员一起到实地对用地户选址情况、用地性质、公示情况、旧宅基情况等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乡镇国土资源所填写《农村宅基地申报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农村宅基地呈报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批次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审查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落实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用地标准。会审通过后,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单,核发《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开工。用地户持《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站和村民委员会共同到现场放线,用地户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含红线控制、安全施工等内容的管理合同后,方可开工建房。
(五)验收、备案。房屋竣工后,由用地户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验收合格后,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由村镇建设站将村民建房情况按年度报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用地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经管局、市赤山岛资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农村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要完善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违反本办法规定购买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从事或变相从事建房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非法向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村民收取费用的(耕地占用税和证件工本费除外),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益发〔2009〕12号文件规定实施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茶盘洲镇、漉湖芦苇场及南洞庭芦苇场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李爱华